2004年12月1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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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事佬”助法官轻松了断家务事
首位“调解辅助人”余杭法院初试身手
通讯员 申屠清儿 廖育奎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近日,余杭法院塘栖法庭开庭审理了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与往常不同的是,在参与调解的人员中,多了位当事人所在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金某。据悉,这是最高法院设立“调解辅助人”制度以来,我省法院首次引入“调解辅助人”。
  唐某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王某要求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方坚持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最后法庭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不久前,唐某再次起诉到塘栖法庭,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
  根据1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人协助法庭调解工作。为此,塘栖法庭在庭前邀请了双方当事人所在村的调委会主任金某参与协助调解。当天开庭审理后进行休庭调解,金某和法院承办人一起做起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金某的协助下,法庭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好的调解协议,一对磕磕碰碰的夫妻又重归于好。